2023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认证机构资质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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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在线.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pdf 20.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实施规范.pdf 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pdf 19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 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 二、中央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三、实施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五、子项: 1.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 2.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 1 19.1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 认证机构指定 【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 事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的 认 证 机 构、 实 验 室 指 定 【 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 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101) 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 5.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九条 (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6)《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 ( 7)《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8)《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9)《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 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第二条 6.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6)《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7)《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8)《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9)《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10)《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1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16)《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1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 / 局(署、会) 3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国家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 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 2 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 关产品认证证书 20 份以上。 ( 2)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 3)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 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 与管理能力。 (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 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 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 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 4 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 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 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 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 内作出决定。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 2 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 关产品认证证书 20 份以上;(二)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 通用要求;(三)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 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五)具 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 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 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 构、实验室指定 4.许可证件名称:批准文件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5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认证行业 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 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申请书》,其中包括: ( 1)本机构简介; ( 2)本机构章程; ( 3)本机构获得中国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选填); ( 4)本机构受控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 5)《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 6)《申请指定的信息调查表》; ( 7)具有相应领域 2 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20 份以上的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 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 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 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 6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 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 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 内作出决定。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 2 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 关产品认证证书 20 份以上;(二)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 通用要求;(三)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 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五)具 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 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 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 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4)《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 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 第二条在行政审批技术审查过程中,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已获得 认可并提交认可证书的机构,我委将直接采信认可结果,原则上不再进行 现场审核;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未获得认可的,我委将委托有关技术机 构或组织专家结合申请机构已获得的资质认定情况,对其是否满足上述条 件开展现场审核。 7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 1)申请人申请 (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 3)审批机构审查; ( 4)专家评审; ( 5)决定予以指定 / 不予指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 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 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评审采用会议讨论、听证、文件 调阅等方式。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 8 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 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 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 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 (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 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 关部门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指 定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 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 10 个 9 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 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 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 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认监委关于发布指定结果的公告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无设定有效期的规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申请指定信息变更、注销或暂停业 务范围,应在 CCC 审批系统(a.cn)提交申请。指定信息变更 申请仅涉及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网址变更,不影响机构 公正性、独立性和技术能力的,经审核通过后,变更信息将实时同步至全 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cx.cnca.cn),并在发布年度 CCC 认证实 10 施机构汇总信息公告中予以体现,认监委不再单独发布指定信息变更公 告。 指定信息变更申请涉及组织结构、产权组成、隶属关系、法人单位 或检测设施等变更,可能影响机构公正性、独立性和技术能力的,以及申 请注销或暂停有关 CCC 认证业务范围的,经审核通过后,认监委发布指 定信息变更、注销或暂停 CCC 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 公共服务平台同步更新相关信息。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无设定有效地域范围的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公告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 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实施许可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 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 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 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 11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 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 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 内作出决定。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 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 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 (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 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 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 12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向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 有关事项的询问。 4.年报周期:1 年 十四、监管主体 市场监管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备注 13 19.2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 实验室指定 【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 事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的 认 证 机 构、 实 验 室 指 定 【 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 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 1) 从 事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的 实 验 室 指 定 ( 201) 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 5.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条 (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4 ( 6)《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7)《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8)《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9)《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 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第二条 6.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6)《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7)《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8)《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9)《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10)《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1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16)《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1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四第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15 9.行使层级:国家级 / 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国家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 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 2)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 2 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 关领域检测报告 20 份以上。 ( 3)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 4)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 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 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 培训,米乐 M6米乐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6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 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 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 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 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 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米乐 M6米乐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 内作出决定。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 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 力,并经依法认定;(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 2 年以上 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 20 份以上;(三)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 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四)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五)本单 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 活动;(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 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七) 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 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 产品检测能力。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17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 构、实验室指定 4.许可证件名称:批准文件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认证行业 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 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申请书》,其中包括: ( 1)本机构简介 ( 2)本机构章程 ( 3)本机构获得与申请名称及地址相符的资质认定证书及范围 ( 4)本机构获得中国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选填) ( 5)本机构受控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 6)《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 7)《申请指定的信息调查表》 ( 8)具有相关领域 2 年以上检测经历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 20 份以上的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 18 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 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 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 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 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 内作出决定。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 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 力,并经依法认定;(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 2 年以上 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 20 份以上;(三)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 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四)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五)本单 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 活动;(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 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七) 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 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 产品检测能力。 (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 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9 ( 4)《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 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 第二条在行政审批技术审查过程中,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已获得 认可并提交认可证书的机构,我委将直接采信认可结果,原则上不再进行 现场审核;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未获得认可的,我委将委托有关技术机 构或组织专家结合申请机构已获得的资质认定情况,对其是否满足上述条 件开展现场审核。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 1)申请人申请; (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 3)审批机构审查; ( 4)专家评审; ( 5)决定予以指定 / 不予指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 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0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 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评审采用会议讨论、听证、文件 调阅等方式。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 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 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 相关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 效衔接等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 托人。…… (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 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 关部门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指 定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21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 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 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 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 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认监委关于发布指定结果的公告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22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无设定有效期的规定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申请指定信息变更、注销或暂停业 务范围,应在 CCC 审批系统( cccxzsp.cnca.cn)提交申请。指定信息变更 申请仅涉及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网址变更,不影响机构 公正性、独立性和技术能力的,经审核通过后,变更信息将实时同步至全 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cx.cnca.cn),并在发布年度 CCC 认证实 施机构汇总信息公告中予以体现,认监委不再单独发布指定信息变更公 告。 指定信息变更申请涉及组织结构、产权组成、隶属关系、法人单位 或检测设施等变更,可能影响机构公正性、独立性和技术能力的,以及申 请注销或暂停有关 CCC 认证业务范围的,经审核通过后,认监委发布指 定信息变更、注销或暂停 CCC 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 公共服务平台同步更新相关信息。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无设定有效地域范围的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公告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 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实施许可 23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 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 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 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 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 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 内作出决定。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 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 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 (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 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24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 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向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 有关事项的询问。 4.年报周期:1 年 十四、监管主体 市场监管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备注 25 20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 二、中央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三、实施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五、子项: 1. 设立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资质许可 2. 设立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资质许可 1 20.1设立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资质许可 【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 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设立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资质许可【 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 1)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设立资质许可( 101) ( 2)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扩项资质许可( 102) ( 3)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变更资质许可( 103) ( 4)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延续资质许可( 104) ( 5)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注销资质许可( 105) 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5.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2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二条 ( 5)《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 分离”改革的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 6.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 / 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国家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 1)取得法人资格; ( 2)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4)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 5)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3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 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五)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 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设立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资质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认证机构批准书 5.改革方式:自愿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或者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 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选择优化审批服务的,( 1)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 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 30% 以上。( 2)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 作日压减至 20 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认证行业监测, 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 域性风险。(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完善认证领域黑名单制度,并 建立失信主体失信惩戒制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 1)法人资格:1.1 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2)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1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2.2 必要 的设施;2.3 办公场所和设施与拟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的说明。 ( 3)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3.1 公司章程;3.2 质量手册和程 序文件;3.2.1 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3.2.2 公正性的管理制度;3.2.3 认证 风险的管理制度;3.2.4 认证人员管理制度;3.2.5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3.2.6 认证过程的管理制度;3.2.7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制度;3.2.8 其 他内部管理规定;3.3 申请者高级管理人员;3.3.1 申请者对具备履职能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责任义务等的管理要求;3.3.2 申请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资料;3.4 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 ( 4)注册资本:4.1 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4.2 所有出资人的资信证 明;4.3 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介绍。 ( 5)申请领域专职认证人员:5.1 专职认证人员名单;5.2 专职证明材 料;5.2.1 每名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2.2 每名专职人员签名的专职声 明原件;5.2.3 每名专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申请机 构为其缴纳社保时间超过两年以上者可不提供);5.2.4 每名专职人员签订 的劳动合同 / 劳务合同;5.2.5 每位专职认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 明或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5.2.5.1 社会保险证 明(适用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 5 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证 机构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缴纳 社会保险的人员清单、社会保险证明(适用认证机构委托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缴纳社保的情况)。5.2.5.2 退休证明及 CCAA 注册证明(适用退休人 员、提前退休人员)。5.2.5.3 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 及 CCAA 注册证明(适用内退人员)。5.2.6 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 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 业编制证明。5.3 符合申请领域认证人员要求的证明材料;5.3.1 在申请领 域对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5.3.2 在申请领域对 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 ( 6)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适用 时):6.1 申请从事一般工业产品认证活动,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之一。6.1.1 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领域具备相应的自有检测资源和能力;6.1.2 具有所申 请产品认证领域的行业背景或科研技术开发能力,并具有相关产品领域 的签约检测资源;6.1.3 拟开展的产品认证结果有明确或潜在的广泛采信需 求,并具有相关产品领域的签约检测资源。6.2 申请从事产品认证( 01 和 03 认证领域)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食品农产品的科研、检测、推广、 行业管理等任一背景。6.3 从事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或者市场监管总 局(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还应当满足市场监管总 局(认监委)或者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的有关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列明的要求(适用时)。6.4 设立外 商投资认证机构应当提供中文版的申请材料,并附上申请人对中文版内容 负法律责任的声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二款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6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五)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 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 分离”改革的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 1)申请人申请; (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 3)审批机构公示(告知承诺为许可后公示); ( 4)审批机构审查(告知承诺不适用); ( 5)专家评审(告知承诺不适用); ( 6)审批机构决定予以许可 / 不予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7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 名录。 (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 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三)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 请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 《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 评审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 分离”改革的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 8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45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 名录。 (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 9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 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三)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 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 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 评审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决定或者 20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 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认证机构批准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 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 6 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 批准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 10 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 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予以办理。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材料要求》 1. 申请书:1.1 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 2. 认证机构的基础性材料:2.1 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2.2 出资 人名单、出资额和出资人的资信证明;2.3 每个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4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2.5 已开展认证业务的领域(包括《认证机构批准 书》记载的认证领域以及经备案的认证项目),每个领域或项目发出有效 认证证书的数量;2.6 获认可机构颁发的所有认可资格、业务范围及有效 期;2.7 违反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和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情况,如无 则提供无违法违规的声明。 3. 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信息表:3.1 专职认证人员信息表中每个人 员是认证机构正式职员的证明。 11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认证活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 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2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 3 月底之前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 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内容; (二)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核心价值观与发展理 念、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承诺、机构社会责任战略、机构社会责任 绩效等内容。 4.年报周期:1 年 十四、监管主体 市场监管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备注 13 20.2设立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资质许可 【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 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设立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资质许可【 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 1)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设立资质许可( 201) ( 2)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扩项资质许可( 202) ( 3)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变更资质许可( 203) ( 4)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延续资质许可( 204) ( 5)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注销资质许可( 205) 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5.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14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二条 ( 5)《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 分离”改革的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 6.监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 / 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国家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 1)取得法人资格; ( 2)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4)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 5)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15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 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五)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 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设立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资质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认证机构批准书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 1)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 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高的认 证领域准入实行优化审批服务。( 2)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 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 30% 以上。( 3)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压减至 20 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 16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认证行业 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 统性、区域性风险。(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构建认证领域黑名单 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 1)法人资格:1.1 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2)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1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2.2 必要 的设施;2.3 办公场所和设施与拟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的说明。 ( 3)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3.1 公司章程;3.2 质量手册和程 序文件;3.2.1 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3.2.2 公正性的管理制度;3.2.3 认证 风险的管理制度;3.2.4 认证人员管理制度;3.2.5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3.2.6 认证过程的管理制度;3.2.7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制度;3.2.8 其 他内部管理规定;3.3 申请者高级管理人员;3.3.1 申请者对具备履职能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责任义务等的管理要求;3.3.2 申请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资料;3.4 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 ( 4)注册资本:4.1 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4.2 所有出资人的资信证 明;4.3 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介绍。 ( 5)申请领域专职认证人员:5.1 专职认证人员名单;5.2 专职证明材 料;5.2.1 每名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2.2 每名专职人员签名的专职声 明原件;5.2.3 每名专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申请机 构为其缴纳社保时间超过两年以上者可不提供);5.2.4 每名专职人员签订 的劳动合同 / 劳务合同;5.2.5 每位专职认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 明或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5.2.5.1 社会保险证 明(适用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 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证 17 机构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缴纳 社会保险的人员清单、社会保险证明(适用认证机构委托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缴纳社保的情况)。5.2.5.2 退休证明及 CCAA 注册证明(适用退休人 员、提前退休人员)。5.2.5.3 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 及 CCAA 注册证明(适用内退人员)。5.2.6 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 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 业编制证明。5.3 符合申请领域认证人员要求的证明材料;5.3.1 在申请领 域对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5.3.2 在申请领域对 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 ( 6)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适用 时):6.1 申请从事一般工业产品认证活动,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之一。6.1.1 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领域具备相应的自有检测资源和能力;6.1.2 具有所申 请产品认证领域的行业背景或科研技术开发能力,并具有相关产品领域 的签约检测资源;6.1.3 拟开展的产品认证结果有明确或潜在的广泛采信需 求,并具有相关产品领域的签约检测资源。6.2 申请从事产品认证( 01 和 03 认证领域)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食品农产品的科研、检测、推广、 行业管理等任一背景。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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