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二)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的,按照已经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从高计算;……”
该规定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侵权产品已经销售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的,按照已经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从高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
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对于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存在一定幅度的浮动时,取同类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方式进行计算。《保护条例》中实际销售价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实际销售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
本案中,商家在店内销售侵权产品时,标注了“全场买 1 送 1”、“全场八折”以及“100 元 3 件”等多种标示价格,在认定侵权产品的标示价格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遵循“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原则,以店内明示的折后价、活动特价为准,如不同时间段的折后价、活动特价不一样的,以发现违法行为时店内明示的折后价、活动特价为准。
请示中涉案的福山某服装店,其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据《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计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对于侵权产品已经销售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计算。对于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的违法经营额计算,比较已经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与标示价格之间,从高计算。本案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为侵权产品已经销售的和尚未销售的产品案值相加。
1.《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二)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的,按照已经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从高计算;
(三)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示价格的,或者标示价格明显与产品价值不符的,按照与侵权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侵权产品只在境外销售的,按照离岸价格计算。无法查明离岸价格的,可以参考同类合格产品的国际市场中间价格或者国内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六)违法经营额应当扣除已经依法缴纳的税费,但不扣除实施该侵权行为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合法成本;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
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省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4米乐m6官网 mile米乐m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