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米乐 M6米乐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作为连接知识产权与市场交易的必经通道,知识产权合同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多元、复杂,但当前合同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及参与竞争能力与高质量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要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呈现多发态势。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归纳,分析基本情况及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总结相关审判工作经验,并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化解提出合理建议,希望为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交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近五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924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9.4%。从收案趋势来看,2015年到2017年案件数量增速平缓,波动不大。随着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与相关创新举措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日趋活跃,民事主体依意识日益增强,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不断涌现,2018年至2019年收案增幅达59.1%(见图一)。
从案件类型来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571件,占61.8%;技术合同纠纷163件,占17.6%;著作权合同纠纷106件,占11.5%;商标权合同纠纷70件,占7.6%;其他纠纷14件,占1.5%(见图二)。从结构变化趋势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2015年占46.9%增至2019年的76.9%,委托创作、合作创作等合同纠纷从占2.3%增至8.1%,反映出区域内餐饮服务及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企业相关经营风险也逐渐暴露。同时,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的司法政策影响下,商标权、著作权相关侵权纠纷对合同案件起到一定分流作用[2],相关合同纠纷占比从22.98%降至6.8%(见图三)。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提升,诉讼标的总额呈波动上升趋势。其中,前三年案件结案标的总额为1.06亿元,近两年增至1.3亿元(见图四)。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案件18件, 1000万元以上案件6件,单案最高标的额达5,000万元,反映出知识产权交易数量增长的同时,交易体量也在不断扩大。
从结案方式上看,判决结案189件,占22.5%;调解、撤诉结案628件,占74.7%。案件调撤率逐年增长,从2015年的48.2%上升到2019年的75.27%,上升了近27个百分点(见图五)。同时,我院严格规范审判流程,21%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平均审理时间从2015年的127.1天降至2019年的92.5天,审理周期明显缩短,诉讼效率稳步提升。
涉外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从前三年的2件增至近两年的11件;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美国、英国、韩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家;案件类型更加丰富,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发展到商标许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等多个案件类型;涉外因素更加广泛,从单纯的主体涉外扩大至涉案相关权利来源涉外,反映出涉外商事主体在国内知识产权交易的广度不断拓展。
五年来,我院共受理涉影视传媒、动漫游戏、表演艺术、广告创意、服装设计等主要文化创意领域合同案件238件,占25.8%,涉及东方慧谷、中国梦谷等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辐射力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其中,涉舞台剧演出、影视剧本创作、三维动画设计、服装影像设计、形象宣传片制作等委托创作纠纷36件,涉自媒体平台广告设计、知名动漫形象许可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7件,体现出文创领域知识产权交易广度与深度双维拓展。同时,以游戏直播、网站建设、虚拟现实产品设计等与“互联网+”产业相关案件不断涌现,如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网络游戏直播版权费计算、H5应用设计、VR项目成果交付等争议,反映了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在文化创意市场的全面参与,与新型产业发生了深度融合。
随着知识产权交易类型、方式不断丰富,纠纷所涉事实和法律关系也呈现复杂、交叉的特点,造成混合案由多发,主要表现在:一是知识产权案由与一般民商事案由交织,如在一起代理申报高新企业项目案件中,双方签订了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咨询、财务审计代理等一揽子合同,该起纠纷包含知识产权及民商事多个案由。还有案件中,合同标的带有知识产权元素,但实质争议又属一般民商事纠纷,如商标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以股权作为商标对价,后因未履行股权变更手续而引发纠纷;在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经营模式名为“授权加盟”,实为“销售代理”。二是知识产权并列案由交织,如技术合同中包含成果开发和技术转让等多个交易行为,许可使用合同中商标和著作权同步转移,产生并列案由。三是跨级别管辖案由混合,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根据争议内容是否涉及标的物技术问题,产生了不同级别法院管辖范围的问题。由于案由类别认定不明,导致当事人就管辖权提起异议增多。同时,不同案由之间事实认定及举证方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当事人诉讼策略选择上面临一定困境。
由于部分行业经营资源不充足、交易模式不成熟,一旦经营风险暴露,就会产生集中维权现象。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部分特许人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被特许人集中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等。如某快递品牌商宣告暂停运营后,我院同时受理相关纠纷48件。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某网络技术公司通过夸大产品在流量获取及广告分成方面的盈利效果,积累了大量客户,后因效果不及预期,引发32名委托人集体起诉;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某服装品牌采用“授权+捆绑销售”结算方式进行商标许可使用,后因许可产品盈利空间缩减,部分被许可人拖欠许可费用,该品牌公司提起诉讼达73件。上述情况反映出在产业结构调整期内,部分主体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存在盲目性,部分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及配套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不同于其他的民事合同案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涉及诸多专业知识。如药物类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制药原始图谱及电子数据与药品开发关联性专业判断,游戏类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中,涉及模型制作、2D绘图、3D渲染等工序是否满足合同成果认定标准,这些因素对法官的技术类专业知识提出较高要求。此外,在剧本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涉及主线创作、分集剧本等完成度判断,还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知识,造成案件审理难度显著上升。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部分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磋商阶段隐瞒其不具备“两店一年”经营条件、存在商标瑕疵等与经营资质相关的重要信息,或者“傍品牌”诱骗他人加盟。如在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特许人谎称其加盟品牌“帕帕珍味”由某知名品牌“帕帕罗蒂”更名而来,诱使被特许人程某订立合同,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隐瞒作为许可方应披露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并赔偿程某经济损失。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因著作权自动产生、自愿登记的特性,权利瑕疵不易发现,权利冲突常有发生,如部分转让人未及时披露转让作品为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作品,合同主体不具备转授权权利或者超出授权期限、地域等情形。在商标转让合同中,未披露商标存在在先许可权利或正处于无效宣告阶段等情况,导致受让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利,进而引发纠纷。
由于目前对权利许可及转让并无强制备案要求,加之在数字时代下知识产权交易日益复杂,合同相对方很难了解其许可、转让情况。实践中,部分权利人为获取更多授权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重复转让商标。如在一起案件中,商标转让人因拒不履行转让义务,被受让人诉诸法院后,又立即将涉案商标转让至其关联公司名下,法院认定,转让人在明知受让人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该转让行为无效。此外,部分案件中,因权利主体发生多次变更,商标许可时间跨度较长,地域范围较广,加之权利人对于自身授权体系管理不严,导致重复授权情况发生。还有部分权利人对授权范围缺乏合理认知,未准确区分“一般许可”与“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之间的界限,出现了排他或独占许可人再行许可等多头授权行为,或者被许可人超出范围转授权,导致其他被许可人权利行使障碍,进而起诉主张解除其他许可合同。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交易标的价值受产品的市场情况及替代技术等因素影响明显,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交易主体面临业务流失、经营亏损等多重风险。如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投资门槛较低,部分被特许人对教育培训等具有一定资质要求的特许行业未进行充分政策分析,对特许品牌价值、行业发展趋势等缺乏合理评估,在考察不够的情况下就草率签订合同,导致经营亏损。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未全面分析市场前景,盲目高价投资热门IP、网络文学剧本等,后因行业政策调整或负面新闻影响,投资标的市场遇冷,进而纷纷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
在涉外合同案件中,因不同国家权利保护规定存在差别,合同双方对于涉外因素带来的法律、政策差异问题未予充分关注而引发纠纷。如在电影著作权主体认定上,有的国家允许影片投资方、发行方等成立联合体享有著作权,由其中一方独立署名,统一对外行使权利,在电影权属、合同相对方授权链完整性审查方面,就会存在理解差异。同时,在著作权人的权项范围也存在一定差别,在衍生品开发中也可能因产品种类和范围问题产生纠纷。此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不同国家在专利、核心技术上有着技术壁垒,交易方对技术所在国关于高新技术转让法律及政策规定未做尽职调查,存在违法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风险。
近三成的合同案件中,双方争议聚焦于合同成果交付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对合同成果内容及标准约定不明,甚至完全没有约定。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仅约定“技术完整有效”、“确保能使用技术进行生产”等框架性标准,对于具体技术标准通常是“走一步,看一步”,后因细节性功能是否达标而引发纠纷。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剧本、宣传片等标的未明确作品最终呈现效果,有的合同中仅以“经委托人认可”这一极其主观的标准代替客观评价,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合同相对方任意解释的风险,为日后纠纷埋下了伏笔。
合同订立时,双方通常在合同文本中为履行要求的调整预留一定的灵活空间。例如,在影视剧本创作过程中,双方多用邮箱、微信聊天等形式沟通剧本修改内容、交付时间及报酬问题,未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固定变更过程及结果,但电子证据生成、传输、调取都依赖于一定技术条件,且容易遭到损毁、删改,经办人又不能到庭解释和接受质证,致使法院查明相关事实难度进一步增大。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人开展实地指导经营时,未留存相关书面或电子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后,被特许人以此主张违约责任,造成对方面临举证难题。
由于知识产权系无形资产,合同结算方式大多与标的市场运营效果相关,如一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游戏直播根据“视频内容价值”结算,由于每款直播视频无法精准定价,因此双方在结算基数上产生争议。又如在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中,对于阶段性报酬与已完成工作量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的约定不明,后因委托方资金链断裂,要求解除合同,但对于已完成工作量价值评估就成为审理中的难题。而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存在供货退货、付款结算、库存清点等共性问题,如某商标许可合同系列案件中,约定“到货支付”、“分期支付”、“共管账户抵扣”、“返点奖励”等多种结算方式,后又因合同期内许可方进行仓储物流系统升级,导致凭证前后不一,当事人举证繁杂、证据核对难度较大。
(一)灵活借力外部智力资源,完善技术查明方法一是充分利用高院司法及技术资源,“点对点”破解技术难题。在一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中,合议庭委托高院“智库”的技术专家,对原始数据、电子图谱在药品研发过程中的作用提出审查意见,有效协助法庭认定违约责任。二是选定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辅助法官审查技术争议。在一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合议庭邀请市计算机协会会员担任陪审员,在审理中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向当事人释明技术事实举证责任,帮助合议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三是探索律师和技术人员“双委托”应诉模式,提高技术事实查明效率。建议当事人在复杂案件中采用“双委托”应诉模式,由技术人员直接参与庭审,阐明技术要点和特征,有力提升审理质量和效率。
树立充分保护知产权利价值的司法理念,在裁量中主动对标知识产权要素的市场价值。我院主动走访互联网、游戏影视行业协会等专业部门,了解不同业态核心知产要素的市场价值,以提升法官裁量标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此外,注重司法保护的全面性,处理违约方下调违约金的要求时,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守约方丧失市场先机、错过特殊商业节点等情形,严格掌握下调违约金的尺度,以体现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裁判导向。
针对部分案件需要当庭演示、现场勘验、远程开庭的情况,我院运用法庭多媒体设备、勘验室、上海移动微法院APP等智能辅助系统,通过电脑投屏方式展示动态证据,借助截屏、录像等手段,对勘验过程全程留痕,努力实现庭审活动可视化。如在一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庭采用远程勘验方式,逐项演示前台信息点击与后台数据变化的对应关系,并通过技术手段录制相应视频文件,以准确认定技术成果交付情况。此外,对于当事人确有不便不能参与线下开庭的案件,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APP组织在线开庭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
针对特许经营合同、商标许可合同等诉讼主体集中化维权的特点,我院利用庭前会议、书状先行等方式梳理案件争点,探索类案要素式举证引导的方式。如涉及“北极绒”的系列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中,对于多种许可费结算方式,我院引导当事人按照争议要素逐项举证,并组织对账,在庭前完成交换和确认,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较前期缩短一半。此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双方观望心态较为明显,我院采取诉前集中调解、合并简化庭审程序、典型案例先行判决等举措,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案件处理方向,促进矛盾妥善化解。如涉格林豪泰酒店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因当事人之间合作期限较长,被特许方几经易手,涉案主体关系链复杂。经耐心细致的情理法疏导,被特许方从前期消极应诉至配合协商,案件调撤率达76.9%,特许方得以盘活资源、排除再行授权障碍,部分案件双方还重新签订合同、继续合作,实现双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我院积极开展第一、二届进博会前期对接、驻会法律咨询等工作,就如何更好地理解、应对相关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声明、责任豁免等条款,向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建议。高度重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企业订立合同方面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助推企业发展和创新。密切关注新业态知识产权纠纷新方向,并加强研判,如召开涉音频分享平台作品归属及传播法律问题研讨会,就音频网站与内容提供方合同授权项约定不明、泛化解读授权范围等问题,邀请专家学者参与探讨,引导业内企业及时纠正对著作权法律规定的理解偏差。主动前往辖区内M50、天地软件园等文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举办宣讲会、座谈会,发送案例汇编手册,就企业关注的技术转让、产品合作孵化、保密条款等合同要点提供参考建议。此外,我院还加大实务调研工作力度,参与完成上海高院《涉进口博览会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重点课题;开展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专项调研,形成《涉互联网技术服务合同案件审判探析》调研成果,获评上海高院优秀报批课题,为审判提供理论指导。
在签订合同前,合同主体应对交易对象及交易标的背景资料进行充分的基础调查,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商标局网等权威信息检索系统,查询交易对象的企业信用情况、诉讼情况等信息,深入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范围、资质、行政许可审批、诉讼纠纷等资信情况,对经营能力较差、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企业予以特别关注。同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效力状态、权利边界、权利价值以及可能出现的技术壁垒和诉讼风险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对于境外知识产权交易,还应了解法律政策差异,识别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交易内容、授权范围、交付标准等关键要素,如授权内容是对整个作品还是某个元素,授权性质是独家授权抑或非独家授权,对于版权类合同,还应明确授权开发的衍生品种类及使用地区。除此之外,还应细化成果需求,明确技术成果标准、参数及其质量的判断方式,对于剧本或视频等主观性较强的作品成果,应注明字数、章节、帧数、时间等验收标准,也可预先确定,由中立第三方进行评判,防止因主观标准模糊而产生成果质量认识偏差。此外,对需要反复沟通、磋商或提交阶段性成果的合同,双方应对合同的履行进展、后续磋商、变更情况、交付载体、支付价款、验收方式等情况进行全流程、可视化动态跟踪管理,对于合同履行中时间节点、技术要求及报酬等重要内容的变更做好证据固定工作,防止在诉讼时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回应知识产权市场主体需求,紧密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实现“精准灌溉”服务。一是完善服务清单,编制知识产权交易指南,并重点提示交易风险点,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提升抗风险能力。二是针对纠纷多发的文化创意园区,可以设立知识产权专项服务站,配备专业化队伍入驻园区,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交易咨询、风险评估等服务,提升市场主体管理、运用、保护水平。三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交流互动,构建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共享办案资源,重点围绕特许经营、商标许可、委托创作等纠纷高发领域,通过普法宣传、典型案例等形式发布风险预警,引导市场主体审慎选择投资方向,实现法院裁判结果与知识产权监管政策导向的有机衔接。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解纷功能,针对业内发生率高、专业性强的特许经营及技术合同纠纷,相关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资源多、业务熟”等优势,最大限度的促进矛盾就地化解,通过行业协会自主调解,实现区域性诉源治理。同时,进一步加强法院与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邀请市科协、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等机构派驻调解员、专家至法院定点开展委托调解,为交易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维权渠道,加快形成从行业协会自主调解到委托调解,再到法院诉讼的多维度、多层次纠纷化解路径。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节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本白皮书所称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及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在部分著作权及商标权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按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