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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 M6米乐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十篇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17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在产业技术体系研发、推广、培训、示范的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和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及其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在产业技术体系研发、推广、培训、示范的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和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及其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第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授予产业技术体系中的承担、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可以依法协商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收益根据作价入股及合同约定分配。

  (2)专利权归属执行承担、依托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承担、依托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承担、依托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承担、依托单位为专利权人。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授予产业技术体系中的承担、依托单位。我省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权利的,产业技术体系中的承担、依托单位不可擅自决定将该项科研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实施、转让和作价入股。

  知识产权归属由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对合作研究项目,知识产权归属从其合同约定,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申请承担产业技术体系中的项目时,承担、依托单位须提交与技术开发、推广、培训、示范有关的知识产权检索报告,同时提供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报告须由省知识产权局签署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承担、依托单位要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承担、依托单位发现重复研究或侵犯知识产权时,应及时向主持单位报告,主持单位应及时处理。主持单位发现重复研究或侵权时,可以提请承担单位申请终止研究。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产业技术体系中的承担、依托单位为各机构负责人所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各机构负责人无单位的,合同中必须明确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依托单位负有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产业技术体系中的承担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技术开发、推广、培训、示范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凡具备申请专利条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适时申请专利。凡具有良好的国外市场前景,适宜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第九条 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由产业技术体系中的承担、依托单位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据实支出。

  第十条 产业技术体系中的承担、依托单位验收时,必须同时提供知识产权专题报告,对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合同约定等情况如实总结,此报告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获得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或为申请任务提供虚假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人,由此导致承担的产业技术体系中的推广、培训、示范任务属于重复工作或无效工作,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在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相应责任的同时,省科技厅、知识产权保护局根据产业技术体系中的项目档案无诚信记录的黑名单,通报全国的科技、知识产权部门使其今后不得参与产业技术体系中的项目申报。并通过相关程序取消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 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依托单位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三条农牧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依托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农牧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内部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承担产业技术体系中的研究单位、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之前,要与参与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签订科研成果、商业秘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保密协议。产业技术体系中的研究、推广、培训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在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公开内容。

  (2)参与产业技术体系中的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的专家及相关人员,产业技术体系中的工作人员,未经承担、依托单位的同意,不得披露有关的知识产权战略、成果,不得公开发表、使用、向他人提供、转让资料、文件和有关商业秘密。否则,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以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农牧厅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六条 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农牧厅及其委托人签署,擅自签署的,不予承认并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农牧厅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政策法规处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农牧厅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产业技术体系中的承担、依托单位转让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力。

  第十九条 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中形成成果取得知识产权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担、依托建设任务的主要人员和为获取知识产权作出贡献的人员及知识产权实施单位的有关人员的合法收入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农牧厅每年末对产业技术体系中的承担、依托单位或有关人员对知识产权培育、管理、保护等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过失,造成知识产权的丧失或保护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追究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依托单位负责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产业技术体系中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依托单位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会知识产权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国内展会组展商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做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国外一些名牌展会向中国国内进行移植的时候,往往需要寻找国内的合作伙伴。这样在继续使用原品牌展览会名称、标记的过程中,就有对原展会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给予认定的问题。不能排除一旦合作破裂,会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实践经验表明,这个问题正是双方在合作时应当给予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关键的法律内容。

  会展作为新兴产业发展非常迅速,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伴随着会展业的发展也会长期存在。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会展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了一定的措施和法律依据,但会展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困扰着会展的健康发展,成为会展提升水平的一个瓶颈。

  虽然,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1.会展保护多头管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会展活动的特点,使其在活动过程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会展活动的成功举办依赖各个领域的大力支持,而如此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其中,很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统一,有利益大家争,有风险时大家推诿。各部门的职能协调性差,无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影响了保护效果。

  2.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严重,克隆会展日渐增多。许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公司的展览项目,很多有影响且效果良好的会展经常受到模仿。对于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难度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或手段对展览名称进行有效辨别。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标进行相应的注册,还没有更加有效的办法对展览会名称进行保护。

  3.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一是商标侵权,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商标侵权行为在会展中相当常见,尤其是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更是屡见不鲜。二是专利侵权。会展上的专利侵权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展品被仿冒和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形式。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虽然有些参展企业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较重视,但是由于企业缺乏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4.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同,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欠缺,以致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各有差异。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查处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本地区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职责和责任互相推诿,跨地区的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严重的情况依然存在。此外,单个部门执法多、联合执法少,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有效地形成执法合力,影响了会展侵权的打击力度。

  我们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于2001年6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广厦控股公司独家投资5亿多元创办,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大专文凭资格的全日制高职学院。学院位于东阳市江北新区,占地1000亩,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下设5个二级学院,开设27个专业;在校生12000余人,教职工800余人。笔者白2006年起,担任学院人事处处长。从中认识到,作为人事管理人员,特别是中层领导,工作当中应重视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化解其中风险。时经多年的积累与思考,拟就此作些议论,粗略地表达自己的管窥所见。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等两个部分。自1980年中国成为世界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以来,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

  高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登记以及专有技术,等等。涉及面几乎涵盖了科技活动的所有领域。而民办高职院校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及局限性。

  高职教育是以社会需求为基本目的,是为当地区域经济社会服务的。例如我们学院的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在市场调查的过程中,根据当地席草生产的需要,研发了“双头并列式自动席草搓绳机”,极大地提高了席草加工的效率,获得了专利发明权。民办高职院校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一是可以利用自身机制的灵活性获得较大的经济价值;二是可以提高自身的专业建设,更加贴近市场需求;三是可以进一步提升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取得社会对学院工作的支持与合作,为学院的发展壮大奠定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高职教育培养的是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强调“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教学做”一体化。根据市场需求对专业进行整合,强调基础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对动手能力的培养,因此,会有大量与企业一起编写的自编教材、校本教材及教学创新成果问世。比如我院教师编写的《高职语文》、《建筑工程测量实训指导书》、《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等,大家都会非常认真地对其“著作权”进行保护。同时,也坚决反对学术腐败,特别是在职称评审中加大对论文的审核、相关信息的审查,加强学院有关部门管理与监督功能。

  我院办学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上规模,求生存;第二阶段,上档次,求发展;第三阶段,上水平,创品牌,最终创办一所“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同”的广厦学院。为此,对校名、校标、校训,学校的办学理念、管理模式、校园文化等建设,都特别注重形成自己的特色,并进一步提炼与巩固,加以保护,突出品牌效应。

  一是对民办高职院校教育活动中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认识还不够完善,不够到位;二是还没有形成专门的有关知识产权维护的组织,亟待设置;三是还没有针对民办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特别是对于学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目前还几乎为零。

  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传统学校教学资源受到严重冲击。多媒体教室的建立,打破了传统教学方法,大量电子版本的课程、教案、课件、试题、论文等在逐步取代传统的纸制资料,这在为师生提供诸多方便的同时,也会产生知识产权维护方面的潜在风险。例如,教师制作课件时未经授权使用互联网资料、学生随意下载作业、教师学术研究及学生论文中作弊以至剽窃等现象。民办高职院校在规模扩展过程当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专任年轻教师所占比例普遍偏大,生源及学生质量相对偏低较差,在知识产权管理上显得任务重大。学校必须对自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的负面后果进行系统分析,进行风险登记(见表1),建立符合民办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实际的质量保障体系。我校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所以也就有所收获。下表为我院人事处根据有关理论,借鉴兄弟院校经验,在反复试行的基础上设制出来的。整体来看,其项目较齐全,等级较客观,使用起来较为方便。

  我们认为,民办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要坚持“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原则,包括学校、教师、学生及社会等四个层面。

  就学校层面而言,一是要认识知识产权对学院管理工作的作用,设立专门的管理组织,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二是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师生认识,引起师生重视,促使师生自觉实施其中有关规章制度;三是加大要对学术腐败如剽窃等不当行为处罚力度,营造诚实、信任、公平、尊重的学术研究氛围,并从中有所收获、有所创新,为创建民办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质量体系有所作为;四是要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成为学校一项重要工作,促进学校教改与科研的发展与进步。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坚守“为民而研”,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与水平;二是要在平时科研工作中不断提高发现剽窃行为的能力,并从中做到端正学风,为逐步消除学术领域的腐败现象而努力;三是要积极参加发明创造、课程建设、专业比赛等活动,并对相应成果要有自觉保护意识;四是要在日常教学工作中,结合专业实际,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做到到从学生抓起。

  要做到端正思想,认真学习,提高技能,从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抄袭、剽窃、重复使用作业及伪造参考资料等现象,力争德能双收,德才兼备。

  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我国会展经济在现代服务业中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会展经济对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区之间的融合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每年都会举办很多场展览会。随着会展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展业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研究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文学产权,例如著作权;工业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其他产权,例如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在会展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最新技术,最新产品和最新设计展示交流的平台,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比如,会涉及展会中的对专利权的侵犯,对商标权的侵犯。因此,会展成功举办的前提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会展主办方是组织会展的主体,其会展的名称以及会徽可能归会展主办方享有,会展主办方还可能是会展项目创意,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拥有者。

  参展方是在会展中展出含有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新产品,这些展出的新产品中包含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三方是指在展会中提供辅助服务的权利主体,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会现场播放的音乐,以及参展商电脑里安装的软件等。

  会展名称和标志是展览会区别于其他展览会的特征,一般是主办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办方设计的。会展名称和标志是主办方独特的创设理念,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会展主要是展出参展方的新的独特的商品,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设计理念。参展方主要是通过展会这个平台来推广新的产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的商品,扩大市场份额。这些展出的产品可能同时会涵盖许多知识产权,比如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展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参观者来了解参展的产品,以展板和宣传册的方式来介绍参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这些展板和宣传册一般都制作的外观有美感,内容丰富,广告语有独特创意,会给参观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近几年,广西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的广西会展经济也就发展的比较迅速,在广西开展的展览会相应增多,形成了广西省自己独特的具体全国影响力的展览会,这些展览会的举办,对促进广西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广西省特色产品推向了全国。但是广西省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并时常发生。这些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会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参展积极性,十分不利于广西省倡导的创新理念的推行。

  会展上展出的产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学技术应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国内外的各类展会上时常发生损害参展商的侵权行为,比如侵害参展商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其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人享有的是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允许,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否则构成专利产品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广西每年的展会中都会出现不少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届中国五金博览会上,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共受理专利侵权投诉13宗、创新维权1宗。

  展会中展出的产品都是标有商标的,代表了参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商标法》规定了经过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才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是为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和商标权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否则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广西省每年举办的展览会中,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如不加以及时制止,必将侵害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广交会为例,第98届广交会共受理商标侵权投诉270件,占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的30%。广西省会展中的商标侵权手法表现为多样化,有的利用商标谐音的方法侵害注册商标,还有的利用相似的颜色和字母来达到以假乱线.展会标志侵权

  展会标志是代表展览会的形象和特征,其标志和会徽本身就是举办本次会展的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价值应与展会知名度相应的价值。展览会如做的较好,其展览会的品牌效应就日益凸显,相应的知名度会越来越高,其展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就会随之越来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会标志和会徽,举办与其不匹配的展览会,损害这些品牌较好的展会标志和会徽,导致让参观者混淆其展览会标志,给参观者造成损害。随着广西省举办展览会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侵害展会标志的案例也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广西省举办的各种展览会上,软件的应用是非常常见的,但有的会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这些盗版软件有的可能是现场演示新产品或介绍一种新的创新理念是使用,有的还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产创造的过程就是使用了盗版软件,这些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屡见不鲜。

  展会名称代表了本次举办展览会的赞助商和举办方,有一些名气较小的单位很可能利用较有名气的展会名称进行冒牌招展,因此来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参观者前来参观。盗用展会名称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展会名称还是举办方的名誉和形象,这些绝不允许其他展览会经营者通过剽窃、假冒等不正当手段挪用,搭顺风车。

  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但是,随着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日益复杂,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的也日益复杂,这些法律在实际运用中会出现很多与实际脱节的地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进而加以完善。

  首先,这些颁布的相关法律,其保护范围相对狭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会不断出现,对于这些新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科技,由于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很难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其次,由于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着一种特殊意义,对于适用普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程序可能不适用于会展业。尤其是对于广西省,还没有出台地方的相关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据广西省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举办方作为举办展览会的主体,应对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较清晰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展览会中各方参展主体知识产权的利益。但在现阶段,举办方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才针对一些列侵权事件进行相应的解决,并没有把此问题放到日常的管理规定中,也没有在会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行业协会是管理和监督展览会的一个民间自发组织,但由于我国展会行业发展比较晚,我国展会行业协会的力量还是非常薄弱的,还没形成统一系统的组织系统,现阶段只是停留在组织会议、联络通讯等表面工作阶段。全国展会行业协会还不是很健全,广西省地区展会行业协会就更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了。

  针对现阶段已经出台的关于展会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适时调整和完善其法律,并针对已经出现的新的情况颁布相应的展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应在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如一旦在展会中发现侵权事件,及时制止,把侵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消除于摇篮中。特别是针对广西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制定符合广西省自己的展会知识产权地方法律保护规则。

  首先,参加展会各方都应有展会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意识,在展会中既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要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善于通过多种法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展会之前,还应聘请熟悉展会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展会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并在招展时予以公布;与参展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要求参展商提供所有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拒绝提供的取消其参展资格;落实参展企业的排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让其参展。

  要想制定的展会规则得到有效落实,就要从源头抓起,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广西展会的审批任务,就要严格落实好相关的规定,严格把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关,在展会举办期间还应执行好相关管理规定,对出现的侵权案例要及时处理,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关,督促会展各方主体落实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作用,全面提高全区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一)以打击各种非法印刷品、盗版光盘为重点,组织开展图书、音像制品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文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等印刷、制作企业的监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全面清查,依法收缴非法图书、印刷品和盗版音像制品,对违法违规企业做出处罚,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地下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加印等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文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音像制品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整治侵权盗版行为。(牵头部门:区文化局;配合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

  (二)以打击盗版软件和推进软件正版化为重点,组织开展软件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区内重点软件生产、交易重点单位和场所进行整治。文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对政府机关、各办镇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尽快实现政府机关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正版化。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牵头部门:区文化局;配合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工商分局)

  (三)以强化大宗进出口商品管理为重点,组织开展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商务、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牵头部门:区商务局;配合部门:区科技局)

  (四)以打击假冒商标、包装装潢和地理标志为重点,组织开展商标权保护集中整治行动。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印刷制作商标、标识标签、包装装潢企业的监管,集中开展清理检查行动,严厉查处非法盗印、加印和出售标识标签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案件,依法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对假冒汽车配件、手机等重点产品的整治。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等行为。(牵头部门:区工商分局;配合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局、区质监分局)

  (五)以打击假冒专利和侵犯他人专利为重点,组织开展专利维权集中行动。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处、办结一批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以及具有较大影响、久拖未决的案件,依法惩治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专利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

  (六)以商品集散地和各种重要会展为重点,组织开展商务领域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商务部门要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指导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流向消费者。商务、知识产权部门要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范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管理者的保护知识产权主体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区商务局;配合部门:区工商分局、区科技局、区物价局)

  (七)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集中整治行动。农发、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扰乱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着力查办一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牵头部门:区卫生局、区药监分局;配合部门:区农发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

  (八)以种子、农资等重要商品为重点,组织开展涉农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产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质监、工商、农发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大宗农资市场的监管,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事件。(牵头部门:区农发局;配合部门: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

  (九)以打击网上侵权盗版为重点,组织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整治行动。工商、文化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工商、文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网上购物和电视、电话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进一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牵头部门:区工商分局;配合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局)

  (十)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重点,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要充分发挥现有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作用,坚决依法追究侵权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予以协助;对重要特殊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突出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15日前)。成立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办镇、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2月16日-2011年2月底)。各办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办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办镇、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区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此次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承担日常工作。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做好信息交流,搞好指导服务。各办镇也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抓好工作落实。承担专项行动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工作实施办法。各办镇、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办公,明确联络员,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将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汇总、分析、上报。

  (二)加强工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有效开展。各项集中整治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各自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配合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执法协作机制,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一)工作目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使规模犯知识产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使自觉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作用,提高执法效能,全面提升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整体推进,强化生产源头、流通、消费等关键环节整治,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全过程治理;坚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内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集中查处突出问题,推动专项行动全面深入;坚持打防结合,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相衔接,一手抓集中整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坚持务求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既要广造声势,更要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大型商场、超市、药店、各类展会等为重点整治环节,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食品药品业等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食品、药品、种子、农资等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打防结合,全面推进。

  (一)打击侵权盗版集中整治行动。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制订全市打击侵权盗版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等印刷、制作企业的监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全面清查,依法收缴非法图书、印刷品和盗版音像制品,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处罚,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地下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加印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音像制品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整治侵权盗版行为。

  4.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行为,加强娱乐场所卡拉OK曲库内容管理,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

  5.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播放节目的监管,依法打击广播影视和视听新媒体领域的侵权盗版盗播行为。

  6.对市内重点软件生产、交易场所和单位进行整治,对研究、设计、开发和制造企业所使用的计算机专用软件的正版情况进行查处。

  7.对各级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尽快实现政府机关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正版化。

  (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行动。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信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检查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制作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3.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案件,依法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5.加强对网上购物和电视、电话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进一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三)保护专利权集中整治行动。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流通领域各类批发、零售企业市场检查,重点查处商品批发、货物进出口、商品零售等环节中的故意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3.深入企业生产、仓储现场,对企业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专利、故意侵犯专利权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冒充、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处、办结一批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以及具有较大影响、久拖未决的案件,依法惩治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专利违法行为。

  (四)产品生产领域侵权违法整治行动。由市质监局、农业局、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公安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质监局、农业局、检验检疫局分别制订本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识、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行为。

  3.以出口农副产品、水产品、机电产品等大宗出口商品为重点查处产品,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

  4.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产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5.进一步强化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大宗农资市场的监管,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案件。

  6.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五)商品流通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由市商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指导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流向消费者。

  5.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管理者的保护知识产权主体责任。

  6.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前审查,严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报名参展;加强展中巡查,及时发现并责令企业整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参展商品知识产权档案及信息库,抓好展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做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准备工作,主动、及时搞好协调和服务。

  7.加大打击制、贩、售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的力度,强化烟草专卖管理,不断净化和规范全市的卷烟市场。

  (六)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海关、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加强海关间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3.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进行查处,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

  (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监察局、司法局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2.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要及时审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4.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

  5.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各职能部门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装备,建立健全工作监督考核体系。要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办公,明确联络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行动,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案件信息沟通,防止地方保护,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部门负责各自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配合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执法应依法、公正、规范、文明,专项行动既要坚决果断,又要严格依法办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米乐 M6米乐重点领域采取摸底、排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切实予以整改。对查缴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组织集中销毁。对重点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实行挂牌督办。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整治与规范并举,加强各类市场的监管,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积极防范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要着力从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重视舆论宣传。要大力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警示违法违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全面宣传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中旬)。各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对专项行动作出全面动员部署。各牵头责任部门工作方案在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

  2002年11月《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开启了中国与东盟广泛经贸合作的进程。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正式建成。这是一个惠及19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达6万亿美元、贸易额达4.5万亿美元的自由贸易区。广西凭借其独特的区位优势,成为了中国进军该自由贸易区一个重要的“桥头堡”;而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广西更是备受国内外关注,越来越多的客商积极来此参展,形成了繁荣的会展经济。“十一五”期间,广西会展数量逐年上升,会展规模逐年扩大,会展业收入逐年提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桂林)国际旅游博览会、中国(玉林)中小企业商机博览会、桂林国际旅游论坛、中国—东盟企业家论坛(柳州)等一批会展在国际和国内已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些会展的成功举办,在使广西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通讯、旅游、纺织服装、购物等相关产业得到相应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显突出。本文拟对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法律构想,为其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广西会展业发展在经历了起步发展阶段和近年来的快速壮大阶段之后,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行业发展趋势,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除已形成较成熟的品牌会展之外,广西的会展数量逐年递增。以南宁为例,2005年举办的各种展会为29个,参展企业商家为12223家,参展人数为53万;2006年31个,参展企业商家为12623个,参展人数为59万;2007年42个,参展企业商家为15749个,参展人数为65万;2008年57个,参展企业商家为17781个,参展人数为85万。其增长的速度为6.8%、32.3%、35.7%,①而到2011年,南宁计划安排的会展即达78个。②

  展馆面积近年也有大幅增加,其中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展馆面积8万平方米,可设国际标准展位3600个;广西展览馆3.8万平方米,可设展位1600个;广西科技馆面积1.9万平方。其它还有非国际标准的诸如广西汽车市场、人民会堂等共计有展馆面积15.2万平方米。2004年至2008年四年间,共有20多个国家、23位国家领导人、600多位部长级贵宾、150多家商协会、7000多家企业积极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③

  在广西会展业发展之初,中国-东盟博览会为核心的综合性会展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广西会展业结合各地域经济发展特点,开始呈现出由综合性会展向地域化、专业化会展发展的趋势,形成较强的地域性、专业性特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的精神(桂政发〔2010〕65号),至2015年,南宁将被打造成会展经济(中国-东盟)区域性核心区,除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龙头外,还将进一步培育中国-东盟汽车展销会、中国(南宁)学生用品博览会等专业品牌会展活动;结合旅游优势资源,桂林重点打造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亚太旅游协会旅游趋势与展望国际论坛、中国(桂林)国际旅游博览会、桂林国际山水文化旅游节三大品牌展会;玉林重点打造中国(玉林)中小企业商机博览会、中国玉林中医药博览会;柳州则重点打造汽车、机械及零配件博览会、国际工业自动化及控制技术展览会。这些专业化会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展的品质,吸引更多客商到广西进行投资合作,使广西经济得到持续性发展。

  随着近几年举办大型会展经验的不断积累,广西会展业在国内外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每年都吸引着境外众多企业参展。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例:2004年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境内外报名参展企业共2506家,申报展位4423个,东盟10国及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共使用展位757个。而到了2011年第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时,展位数达到4600个。其中,东盟国家和区域外国家使用总

  位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达1210个,马来西亚、印尼、老挝、缅甸、泰国、越南6个东盟国家包馆,40多家东盟品牌企业参展,并且东盟国家企业重复参展率较高,缅甸达71.9%,新加坡、柬埔寨均达55%。除东盟国家外,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英国、瑞典、卢森堡、阿尔巴尼亚、埃及、日本、韩国等区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采购商也积极报名参会。在本届展会上,签订的国际经济合作项目总计135个,总投资额达到66.9亿美元,其中中国与东盟签约的投资合作项目58个,总投资额26.63亿美元,分别占国际经济合作项目的43%和38%。④这些会展的成功举办,表明广西的会展业初步呈现国际化态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会展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8号)的精神,广西将加强新会展场馆建设,加快现有展馆升级改造,形成功能分区、设施齐全、相互有机连接的会展场馆体系;完善会议、宾馆、宴会、休闲一体化功能,适应现代会展业互动发展的需要。⑤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广西会展业在硬件质量上将得到全面提升。但从软件角度上来看,目前广西在对会展业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设似乎未能跟上硬件的发展速度。纵观广西会展业的发展状况,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广西政府在2010年、2011年先后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会展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进一步加快广西会展业提出了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等内容,成为指导广西各区域会展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但不足的是,这两个文件对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无涉及。除此之外,广西目前也尚无其他统一的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因此,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这必然造成各地区在制定本地的保护办法时“无法可依”、只能各行其事,产生知识产权保护差异性问题。同在广西境内举办会展,但参展商却要按不同的知识产权要求进行展品审查,这将降低其参展的积极性,不利于广西会展业做大做强。有的会展管理办法无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

  2010年12月20日,《会展服务规范》广西地方标准开始正式出台实施。该标准主要对会展组织者的资质能力、会展服务人员的素质能力以及环境与设施条件,会展服务会涉及到展品、宣传品、入场凭证、餐饮以及参展参会者和会展服务商的管理、安全与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这一地方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遗憾的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未予重视。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当属会展服务内容之一,该内容的缺失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会展管理及服务的质量。

  此外,品牌会展集中的南宁市,也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该条例设立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定:实行会展名称备案保护制度;举办单位应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参展;主办单位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从内容上看,该条例已涉及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但从操作层面来看,该条例仍显空泛,例如虽规定举办单位要进行展前审查,但审查的具体方法和内容却未有所规定;虽提出主办方要与参展商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却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

  经过几年的培育,广西部分会展已成功地在国际市场上打响了知名度,具备了品牌实力,这些会展的名称、会徽等标志随之也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通过许可使用会展标志,可为会展的举办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推动广西会展经济的迅速发展。但一些不法商却借机冒用这些会展的标志来牟取非法商业利益。例如,2004年南宁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授权,在其多家分店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快餐”等博览会专用名称及中国-东盟博览会会徽、英文名称缩写;一些红酒企业及个人擅自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会徽,并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赞助用酒”等文字、图形进行宣传。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合法企业的的权益。可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

  度却无法提供直接有效的保护。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法规主要有《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专门针对会展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等。会展标志因其本身特性无法简单地归类于上述任意一个知识产权领域中:会徽、会旗、会歌等标志可视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或其他民事法律的保护,但仅仅只是保护创作者个人的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性以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作为这些标志的使用者——会展主办方自身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却无法凭此获得保护;会展主办方不是单纯的商品生产者,因此,会展标志的“商标”性质无法完全体现,商标法所提供的法律保障极其有限;如果有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会展标志,扰乱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政管理法规可以对不法商家的行为进行取缔、罚款等,但会展主办方仍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由此可见,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并未充分体现会展主办方的利益,其对会展业的保护作用有限。

  尽管针对知识产权问题,国家已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专门针对会展业的仅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该法仅对会展知识产权问题作出总体性、原则性规定,并不能对各地特殊情况有的放矢。因此,为推动广西会展业长足发展,有必要构建本区域会展业法律体系。

  2008年1月14日,国务院通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该规划明确指出要依托平台品牌,培育会展主体,开拓会展市场,做大会展经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无疑是会展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在会展业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均有关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上海有《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北京有《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东有《关于加强展会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是当地会展业得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广西应借鉴这些地区的成熟经验,将制定符合本土会展业发展需要的《广西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纳入到广西地方性立法工作的规划中去。

  1.广西政府的职能应定位为宏观调控,为会展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减少行政干预。

  2.明确会展主办方、参展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针对现行的《会展服务规范》广西地方标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情况,应在其中设专章补充有关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内容。

  对于《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空泛、不具操作性问题,可考虑制定相配套的《南宁市展会管理实施细则》,对展品的展前审核流程、

  主办方与参展商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详细的指南。

  在未出台《广西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情况下,桂林、柳州、玉林等会展举办城市可借鉴南宁市做法,针对本地会展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制定本地区会展的保护条例,以填补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先行为会展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如前分析,会展的标志权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反不正当竞争四大部门之外的知识产权领域。对“标志权”的保护不能简单套用这些法律,而应有相应的保护办法。特别是随着广西近几年大型会展的逐步成熟,会展标志的保护更是要提上日程。广西可以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做法。如2008年北京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保护奥林匹克的标志,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10年上海举办世界博览会,2004年10月国务院也颁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对于诸如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桂林)国际旅游博览会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会展,广西应分别专门进行立法,例如制

  定《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规定》、《中国国际旅游博览会标志保护办法》等,以使其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

  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会展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8号)/zwgk/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近日联合《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法律事务。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专利机构;杨立等30名专利人被评为2012年度优秀专利机构、优秀专利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为优秀机构和人颁发了奖牌和证书。

  近年来,我国专利行业已基本实现市场化,行业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共有14743人取得了专利人资格,全行业拥有执业专利人8001人,专利机构909家。

  12月6日,香港贸发局助理总裁叶泽恩、丹麦专利商标局局长及行政总裁Jesper Kongstad、美国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总裁Vicki Loise、中国技术交易所副总裁徐向阳及上海技术交易所副总裁赵慧林在湾仔会议展览中心就“知识产权战略合作项目”签署合作备忘录。五地携手透过贸发局的知识产权信息网为各地企业、买家、卖家及专业服务供货商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网上服务,加强信息交流,为有意物色合作伙伴的企业提供商贸配对,缔结商机。

  日前,美国Rhino软件公司针对韩国乐扣乐扣、朗科等知名公司,电驴以及上海瑞创等专业下载服务商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委托中银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讼。据了解,美国Rhino软件公司成立于1997年,专注于研发网络应用软件产品,此前已就知识产权侵权提起多讼并得到法院支持。

  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徐强主任律师强调:企业非法使用盗版软件不仅侵害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也给企业及股东自身带来了技术、商业和法律上的风险。

  作为国内第一本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著——《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副主编和主要撰稿人,傅钢律师较早进入文化创意领域,孜孜不倦的为创意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年10月至年3月,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促使我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各种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得到有效衔接,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专项行动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为重点内容,以产品集中地、商品集散地、大型展会、货物进出口环节为整治重点,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工业设计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以权利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加大主动查处和办案力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一)以打击各种非法印刷品、盗版光盘为重点,组织开展图书、音像制品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等印刷、制作企业的监管,依法收缴非法图书、印刷品和盗版音像制品,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处罚,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地下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加印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要加大对非法承接印制商标标识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商标印制企业建立商标印制台账,完善商标承接验证制度。县文广新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音像制品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整治侵权盗版行为。(牵头部门:县文广新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二)以打击盗版软件和推进软件正版化为重点,组织开展软件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县文广新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全县软件出售场所进行一次整治。县机要保密局等部门要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尽快实现政府机关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正版化;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县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牵头部门:县文广新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机要保密局)

  (三)以打击假冒商标、包装装潢和地理标志为重点,组织开展商标权保护集中整治行动。县工商局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着力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志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在食品、药品、服装、手机、电子电器、汽车配件、摩托车零部件等领域发生的商标违法案件,加大商标监管执法力度,避免侵权物品流入市场;加强对农资市场商标监管,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市场为重点,加大对涉农商标,特别是种子、化肥、农药等商标的保护力度,坚决制止以商标侵权形式坑农害农行为;集中查处侵犯他人知名企业字号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傍名牌”案件,严厉查处涉及“三农”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特别要加大对“家电下乡”活动中生产销售假冒、仿冒家电产品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互联网、电视购物等新兴领域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侵权假冒大案要案。(牵头部门:县工商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文广新局、县质监局)

  (四)以打击假冒专利和侵犯他人专利为重点,组织开展专利维权集中行动。坚决打击反复、群体、恶意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专利以及专利诈骗行为;县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对食品、医药领域的专项检查,加强对专利商品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市场行为的监管;联合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机制,加大对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协调和协作力度。(牵头部门:县科委,配合部门:县文广新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管监局、县法院、县检察院)

  (五)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集中整治行动。县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经济信息、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扰乱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着力查办一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牵头部门: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六)以种子、农资等重要商品为重点,组织开展涉农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县农委等部门以农业标准、检验检测、认证建设为重点,强化农产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针对农资市场的实际,加大查处力度,执法重点从县、乡镇市场延伸到村社农资连锁经营店,初步实现农资三级全范围立体监管。县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产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县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大宗农资市场的监管,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案件。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部门:县农委,配合部门:县工商局、县林业局、县质监局)

  (七)以打击侵权盗版为重点,组织开展版权执法集中整治行动。县文化执法总队要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图书、音像制品、软件市场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热播影视剧、新近出版的图书、网游、动漫、软件、网络文学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对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严格防范侵权盗版发生;加强对著作权产品生产、制作、销售和传播的监督管理,对有侵权盗版苗头的企业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对有明显侵权盗版行为的企业实行公示披露制度,坚决制止生产、制作、销售和传播著作权。(牵头部门:县文广新局、县工商局,配合部门:县商务局、电信公司)

  (八)以打击假冒产品生产源头为重点,组织开展工业产品集中整治行动。县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工业产品的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将违法行为及时记载于信用档案,定期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不断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要指导企业开展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自查工作,重点排查生产原材料采购环节和产品设计过程是否存在采购“三无”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和非法生产行为。县质监局会同县经信委、县工商局等部门,坚决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窝点,对涉及安全的汽车配件、手机等重点产品;对上述产品的生产集中地等重点区域;对以假充真,伪造冒用厂名厂址,伪造冒用质量标识、地理标志,以及违反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牵头部门:县经信委、县质监局,配合部门:县工商局、县公安局)

  (九)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重点,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县公安局要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案要案,彻底铲除一批制假、贩假窝点和侵权商品生产线,摧毁一批跨地区的犯罪网。米乐M6 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