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二手华为光猫,雇佣李某等人生产假冒的华为光猫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34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许某明知卢某生产假冒的华为牌光猫,仍然多次从其处购入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83.141万元。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刘某、吴某明知卢某生产假冒的华为牌光猫,仍从其处购入后各自销往国外。其中被告人刘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2.285万元。被告人吴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276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许某、刘某和吴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上述三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许某、刘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相关量刑情节,最终对被告人卢某等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卢某故意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处被告人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14.4592万元。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会面临刑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许某、刘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该案系宿迁市知识产权集中管辖以来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该案审理创新知识产权审理模式,最大限度体现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创新优势,米乐中国 m6平台官网在附带民事部分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大限度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米乐中国 m6平台官网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最严格保护,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今后宿城法院将有序推进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探索类案的审理经验,为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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