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持续保持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进一步构建双城联动保护机制,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渝中区某服饰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2023年12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八一路177号第14层4#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含GUCCI 、LV等多种品牌标识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4年4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民权路17号负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含L V、GUCCI、BURBERRY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裤、袜子、围巾、衬衫、茄克、腰带等商品。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2024年4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八一路177号15-3#的服装店进行检查,查获含PRADA、LV、BVLGARI、GUCCI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衣服、裤子、T恤等商品。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2024年4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犯商品,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案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称,当事人抢注“两江夜游”“两江夜游船票”“两江游”“交运明月”“交运明珠”“满江红”“朝天皓月”“朝天系列游船”等两江游系列商标,并针对同业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经查,当事人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将大量与“两江游”相关的名称标识在多个类别反复申请注册商标,并以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向同业经营者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打压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经营的主观恶意明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2024年4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人的电话举报,称其向某食品经营部购买了五粮液和国窖1573酒,怀疑是假酒。经委托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2023年10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6.98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库房查获待销售的涉嫌侵权的华为品牌手机。经委托权利人对上述手机进行鉴别,均为假冒“HUAWEI”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2023年8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青羊区市场监管局蔡桥监管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青羊区某食品经营部购买到的8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涉嫌属于假酒,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委托的鉴定人员鉴定上诉“贵州茅台酒”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权行为成立。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产品,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苹果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向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招牌使用其注册商标图案及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待售侵权电子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0.3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0月,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一瓶“贵州茅台酒”(品种:飞天 规格:53%vol 500ml)。现场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维权员鉴定为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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