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平台 m6官方平台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抢注商标、恶意诉讼等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调研发现,以诉讼或诉前调解牟利的案件在我国多地散发,一些当事人采取“碰瓷式维权”或“放水养鱼式维权”,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
江苏省知识产权和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今年4月发布了2023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提到,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康公司”)前些年便遭遇了侵权者的恶意“围追堵截”。
世康是一家专业生产呼吸防护用品企业,较早并持续使用“MASkin”品牌,并拥有“maskin”“BENEHAL/必利好”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2年2月,源时公司就“MASkin”品牌防护口罩与原告开展合作,在合作期间,源时公司抢注了第10519462号“MASkin”商标。双方合作破裂后,自2015年8月起,源时公司依据前述“MASkin”商标标识,针对原告发起了3起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诉讼、超过3次包括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投诉等在内的行政(行业协会)投诉、23次向阿里巴巴、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投诉等恶意维权行为。与此同时,源时公司还抢注了“MASkin”“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源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徐某在相关公众号上发表了针对原告的误导性言论,并多次利用抢注的商标与世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威逼利诱式沟通。此外,在第10519462号“MASkin”商标在口罩相关商品上的注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前后,源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行立公司还围绕原告的商标、企业字号持续抢注了超过16枚的“MASkin”“苏世康”“州世康”“BENEHAL”和“必利好”等商标。
上述行为导致原告对相关防护口罩产品的经营陷入困难,且为维权支付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故原告世康公司向法院起诉源时公司、行立公司、徐某,要求其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世康公司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些个人和企业滥用权利,将知识产权异化为攻击他人的工具,其中以抢注商标最为常见。
而本案更为特殊,是国内罕见的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恶意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商业诋毁、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等为一体的滥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
该案判决有效规制了被诉侵权人借商业合作之名对真正权利人进行全方位围追堵截的行为,对以表面合法的形式进行大量恶意维权的行为说“不”,切实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合理正当维权、良性开展竞争。同时,该案不仅立足当下的惩恶扬善、定分止争,更是对商标权人请求停止实施商标抢注等行为予以有力支持,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很好的预防和规制,有利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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