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请阅读“陈凯歌诉胡戈案”文件夹中的文字与视频材料,根据所学相关知识,写一个案例分析。
2005年末至2006年初,胡戈模仿陈凯歌的电影《无极》和《中国法治报道》节目而制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短片红遍大江南北。也引起了法律纠纷争议。《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制作使用了电影《无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但是《馒头血案》的主题与《无极》完全不同,对白也不同。由于用滑稽模仿的表达方式抨击了时弊,讽刺了电影《无极》,《馒头血案》受到广大网民的喜欢和称赞。但是因为该片对《无极》进行了剪辑和模仿,陈凯歌认为胡戈的行为侵权,陈凯歌接收记者采访时说:“这已经超出了正常发表评论和意见的范围,是把本属于别人的知识产权拿过来任意的篡改,任意的去糟蹋的一种做法。这不仅是伤害了我,还伤害了所有为《无极》付出过心血的人。所以我不得不站出来。”“我辛辛苦苦拍的电影被人剪成这样,要是你,你觉得感受如何?”因此,陈凯歌打算将胡戈告上法庭。
(3)如有另一家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CD并出售,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4)如有人未经许可将该CD转换成MP3置于网上供他人,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5)如有某人购进一批CD后未经许可出租,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1)三个网站上刊载刘某译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搜狐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本案原告是诉被告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3)搜狐链接三个网站的行为是否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010年10月,翻译作家刘某在上网访问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米乐平台 m6官方平台入搜索引擎页面。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经典作品”、“唐吉诃德”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的作品《唐吉诃德》,而此前对于其译作的网上刊载并不知情。于是,刘某申请对以上上网的米乐平台 m6官方平台操作过程、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公证,后据此于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搜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月6日,被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路径进行公证。搜狐公司辩解道:
1.翻译作家刘某的作品不是其搜狐网站上载,亦不在搜狐网站的网页上,而是通过搜狐网站的搜索引擎进入他人的网页后才看到该作品;
3.由于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链接关系,所以能通过搜狐网站访问这三个网站载有刘某翻译作品的网页。三个网站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上载其译作的行为与搜狐网站无关。
1、请思考下列问题:某音乐家创作了一首歌曲,某歌星经过音乐家许可后在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曲,某唱片公司经过音乐家和歌星许可之后将歌星在演唱会上的演唱录制下来,制成CD出售。请问答下列问题:
(1)如有夜总会在营业时间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